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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电话卡的五个陷阱
类别: IT 通 讯/电话卡 发布时间:2005-09-13
地区: 河北 结束时间:2005-12-01
发布人:频道总代理 发布类型:代理
 
IP电话市场呈现出五分天下的局面,先是电信、联通、吉通三家展开竞争,此后中国移动、网通也加入其中。作为固定电话的补充,IP电话给老百姓带来了方便与更多选择,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日前,天津某消费者向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上述五家公司,称IP电话卡的使用规定中暗藏着5个“消费陷阱”,正在侵犯持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五个陷阱分别是:不给“先花钱,后打电话”的持卡消费者计付利息;不给持卡消费者优惠折扣;克扣不足一次的IP卡余款;过期便不能使用;消费者花同样的钱,买到的“有效期”却不同。一些读者反映,这5家电信运营企业预先向购卡消费者收取了100%的电话费,提供的服务(价值)却连预收款的50%都不到。他们的服务顶多算得上“半心半意”。

  对此,笔者采访了法律界有关专家。他们认为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尤其是“有效期”和“过期作废”制度对消费者的侵害尤为严重。IP卡有效期是从发行之日起开始“倒计时”,因而越晚买,有效期越短,剥夺了较迟购卡者从容消费的权利。到期如果未使用完,消费者即使购买了使用权,运营企业也不再提供服务。专家指出用户购买IP卡,就与经营者形成了合同关系,是以预付话费的方式为自己购买了在账户金额内通话的权利,没有通话自然不能扣除,如果用户账户内仍有可供通话的余额,电话局就负有保证该用户通话的合同义务。如果硬性规定“有效期”,而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哪怕一个电话没打也一律作废,那就等于电话局提前终止履行合同义务。

  专家认为IP卡不像食品,过期就不能食用;也不像电器,超过使用寿命可能出现使用危险,它只是提供一个账号,像储户在银行的账户都不会受使用期限的限制,因此不应当有使用期限规定。至于经营者称规定有效期是为了便于结算,这就更说不过去了。因为结算并不复杂,实际上是在用户预付的话费中扣除直至话费用尽而已。这样卖方对买方极不公平,完全背离了法律所规定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按照此规定,消费者使用过期但已付过钱的卡,虽有一定的责任,经营者仍应继续为消费者服务,或者将余额退还消费者。因为经营者并没有因消费者不消费而损失什么,反而是消费者的钱早已被经营者? 用。而如果每个卡中都有余额的话,加起来绝对是一个巨额数字,作为IP卡的经营者无疑是最大的受益者。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有失公平。

  部分企业觉得自己很冤枉。其依据是,《消法》第16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他们以预约方式收了消费者的钱,商定了消费时间,消费者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去消费,属消费者方违反约定,他们没有任何责任,损失只能由消费者承担。

  不少消费者认为,IP电话现在虽有5家在经营,但仍属于垄断性行业,缺乏竞争机制,这就使得经营者可以做出有利于自身经营和获取最大利润的规定。消费者只要购买卡,就逃不脱“挨宰”的命运。因为你无法保证使用到余额为零,无法保证在有效期内用完。而在国外,有些电话卡有使用期限,但它是以使用者第一次使用的时间来计算的,而且在电话卡上印有提示,告诉使用者如何拨号,可以将新卡与旧卡持续使用,以便将旧卡中的金额全部花光,这样就不会给用户造成损失。我们什么都喊着要跟国外接轨,这些先进的经验是否值得我们学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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