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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首页/婚庆交友/摄像摄影
婚礼录像毁损 婚纱公司应赔
类别: 婚庆交友/摄像摄影 发布时间:2005-09-28
地区: 河北 结束时间:2006-05-01
发布人:频道总代理 发布类型:代理
 

2003年10月1日,家住苏南某县农村的张明与刘英俊在本村举行了隆重的结婚仪式,他们在当地红楼婚纱摄影公司(以下称婚纱公司)请了专业摄影师为其录像,准备把这一婚庆的场面制作成VCD光盘,以后可以随时在电视上播放。但谁知,录像师把这一婚礼的全过程录制完毕后,在后期的光盘制作中,因电脑出现故障未制作成功,且录像带也被损坏。

张明夫妻在得知此录像被损坏后感到非常生气,要求婚纱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但婚纱公司仅同意退还张明夫妇录像带损失200元,双方协商无法达成协议,张明夫妇于是一纸诉状将婚纱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明夫妻与被告婚纱公司约定,由被告公司对自己的婚礼全程录像并制成VCD光盘,在交纳约定的费用后,双方就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婚纱公司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录制义务并交付光盘,但婚纱公司因自身的过错不能按约交付光盘,应视为违约。而婚礼录像是一种不可重复的特种纪念物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对于具有纪念价值且不可复制的物品的损毁,法院可判决当事人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赔偿相应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婚纱公司赔偿原告张明夫妻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评析婚礼录像是一种婚姻幸福的象征,具有长久的纪念意义。现在的年轻人结婚大都选择婚礼录像这种终生保留幸福时光的形式而充实完美的人生。

本案张明夫妻二人举行婚礼时,为了将这一具有永久纪念意义的美好时光记录下来,与被告约定由其对婚礼全过程进行录像并制作成VCD光盘,同时向被告交纳了录像费用,则原、被告双方已形成了录像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婚纱公司即负有按原告要求将婚礼全过程进行录像并制作成光盘交付原告的义务。但由于婚纱公司后期制作失误的行为致使见证原告美好婚姻的录像资料不复存在,加之婚礼不可重复的客观性,被告的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因婚礼录像资料是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纪念物品,其本身负载有重大感情纪念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同时纪念物品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给张明夫妻二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精神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方平均生活水平。本案婚纱公司的侵权行为并非故意,且退回了收取的原告的录像费用。法院参照该县2003年当地农村人均生活水平,按照民法公平合理的原则,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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