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工商部门获悉,国家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与《直销管理条例》开始实施,其中,“传销行为的界定”和“七类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两个内容最受关注。
“拉人头”被明确定义为传销
记者在工商部门了解到,四种行为被明确定义为传销: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的拉人头;以发展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团队计酬;骗取入门费;以及利用网络进行直销。
《禁止传销条例》是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所设定的相应法律责任。《条例》明确指出,组织策划传销的将处最高200万元的罚款;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将处最高5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对多次参加、屡教不改,虽不属于骨干分子,但又确实诱骗他人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传销参加者,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举报线索属实的,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七类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据悉,《直销管理条例》12月1日正式实施。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有七类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工作:未满18周岁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境外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相关部门将没收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所得,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
市工商局李宏科长告诉记者,此次《条例》是首次从法律上明确了直销作为一种营销模式,也是首次界定直销和传销概念,确定两者关系,完善法律规定。
有五类产品属于直销产品,保健品、保健器材、化妆品、保洁用品、小型餐具。消费者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
作者:冮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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