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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保护消费者医疗购房等
类别: 服务合作/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06-05-31
地区: 贵州 结束时间:2008-12-31
发布人:频道总代理 发布类型:代理
 
     贵州都市报5月31日讯(方正伟) 记者昨日从贵州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日前,贵州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重新制定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对医疗、购房等大额消费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条例(草案)提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给患者使用与诊疗护理无直接关系的药品,不得做与诊疗无直接关系的检查、检验。医疗机构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按照依法核定的标准收费,不得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者提高标准收费,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患者。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为患者或者直系亲属查阅、复印处方笺、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等病历资料提供方便。

    新条例(草案)提出,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明示商品房的准确地址、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共用分摊建筑面积、装饰标准、外部环境、公用设施、计价方式、付款方式、交付日期、产权办理等情况。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二)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未经买受人同意将该房屋抵押、出卖给第三人或者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或者出卖的事实再次出售。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要求退房的,经营者应当退房:(一)商品房质量、面积、结构、朝向、楼层、交付时间等与合同约定不符;(二)商品房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经营者的承诺不符;(三)使用的建筑、装饰材料造成室内环境污染严重超标;(四)未在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买受人办妥房屋、土地权属手续。

    此外,经营者应当履行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房屋维修义务。在保修期内,房屋出现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经营者应当承担修理、更换、赔偿损失等责任;但因消费者装修或使用不当造成的除外。

    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决定,新条例(草案)经修改后,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完)

    来源: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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