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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今正式实施
类别: 服务合作/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06-06-01
地区: 山东 结束时间:2006-07-10
发布人:频道总代理 发布类型:代理
 

 

     我省首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将于明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如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将被处以最高300万元的罚款;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的死者,其家属获赔金额总额不得少于20万元。

  为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最大程度地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条例对违反规定从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处罚力度。除了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外,还要按照事故性质,对生产经营单位分别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具体如下:

  发生重伤事故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对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的死亡者家属获赔金额做出了规定:死亡者家属获得的工伤保险补偿和死亡赔偿金的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据省安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条例中创设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是全国首个在法律法规中明确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并明确赔偿数额的规定。

  根据条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为了督促各级政府及部门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条例还引进了引咎辞职制度。根据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同时,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如有“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等行为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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