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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租用土地建设的工业项目,限额以内(每亩投资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用地,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3年内地方政府土地收益返还给企业;1000万元以上的,5年内地方政府土地收益返还给企业;5000万元以上的,10年内地方政府土地收益返还给企业;10000万元以上的,15年内地方政府土地收益返还给企业。 (二)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限额以内用地,土地出让金按政策上缴国家、省部分一次性缴清。市以下政府收入部分,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可缓缴3年,到期一个月内缴清,返还30%;1000万元以上的,可缓缴5年,到期一个月内缴清,返还50%;5000万元以上的,全部返还。 (三) 对新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和重点扶持的公路、铁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利等项目用地,可实行划拨供地。BOT、TOT方式合作项目,按合作时间提供划拨用地。建设规模在5000万元(科技、教育为3000万元)以上的,经批准,可按规定优先发展路桥沿线或指定区域内的非经营性项目;在竞标经营性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可享有优先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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