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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除外),减半征收。省级以上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二)新建工业项目,建设期内,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除外)全部免收。投产后5年内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省级以上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三)投资市新城行政区建设,投资流通贸易、金融、保险业,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或投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等公益性事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且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享受第(二)款优惠政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 (四)投资水利、港口、码头、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参与旧城改造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建设期内,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省以上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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