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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4101条 第27/206页 | 首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 末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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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李、包裹的包装必须完整牢固,适合运输。其包装的材料和方法应符合国家或运输行业规定的包装标准。 行李、包裹每件的两端应各有一个铁路货签。货签上的内容应清楚、准确并与托运单上相应的内容一致。 |
| 行李、包裹灭失,损坏或超过运到期限30天尚未到达,旅客和托运人、收货人有权向铁路提出赔偿。 旅客或托运人、收货人要求赔偿时,应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赔偿要求书,并附下列证件:⒈行李、包裹事故记录;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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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客购买车票应在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购买。在有运输能力的情况下,承运人或销售代理的应按购票人的要求发售车票。 承运人可以开办往返票、联程票(指在购票地能够买到换乘地或返回地带有席位、铺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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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手续后,可按如下规定办理一次行李、包裹变更手续(鲜活包裹不办理变更),核收变更手续费: ⒈在发站装车前取消托运时,退还全部运费; ⒉装运后要求运回发站或变更到站的(行李只办 |
| 行李、包裹分为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托运人可选择其中一种运输方式: 按保价运输时,可分件声明价格,也可按一批全部件数声明价格。按一批办理时,不得只保其中一部分。 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核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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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⒈尸体、尸骨、骨灰、灵枢及易于污染、损坏车辆的物品; ⒉蛇、猛兽和每头超过20千克的活动物(警犬和运输命令指定运输的动物除外); ⒊国务院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危险品管理规定中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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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李是指旅客自用的被褥、衣服、个人阅读的书籍、残疾人车和其他旅行必需品。 行李中不得夹带货币、证券、珍贵文物、金银珠宝、档案材料等贵重物品和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物品、危险品。 行李每件的最大 |
| 旅客须按票面载明的日期、车次、席别乘车,并在票面规定有效期内到达到站。旅客如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于中途站上车时,未乘部分票价不退。旅客可在列车中途停车站下车,也可在车票有效期间内恢复旅行,但中途 |
| 对检票、验票和收票的规定 车站对进出站的旅客和人员应检票,列车对乘车旅客应验票。对持半价票和各种乘车证的旅客须核对相应的证件,经确认无误后打查验标记。 车站(到乘降所下车时为列车)对使用完 |
| ⑴因列车满员、晚点、停运等原因,使旅客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到达到站时,车站可视实际需要延长车票的有效期。延长日数从客票有效期终了的次日起计算。 ⑵旅客因病,在客票有效期内,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或经 |
| 旅客发生车票误购时,在发站应换发新票,在中途站、原票到站或列车内应收票价时,换发代用票,补收票价差额。应退还票价时,站、车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乘车至正当到站要求退还票价差额的凭证,并应以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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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⑴对无票乘车而又拒绝补票的人,列车长可责令其下车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县、市所在地车站或三等以上车站处理(其到站近于上述到站时应交到站处理)。车站对列车移交或本站发现的上述人员应追补应收和加收的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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